1.目的:為建立庭園食品有限公司中央廚房適當之教育訓練標準作業程序,參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以為本廚房員工施行衛生管理之依據。
2.範圍:舉凡教育訓練相關事宜等。
3.權責:
3.1.伙食承包商的衛生管理專責人員或營養師負責教育訓練相關事宜。
3.2.單位營養師督查教育訓練計畫之執行。
4.定義:略.
5.作業內容:
5.1.本單位廚房教育訓練之實施,由○○○有限公司衛生管理專責人員或營養師規劃,每年訂定教育訓練計畫」,經單位營養師核定後實施。其內容需包括:訓練項目及內容、預定時
間、時數、預定訓練單位及場所、參加人員對象、講師安排等。
5.2.伙食承包商的衛生管理專責人員或營養師負責教育訓練之執行,依據「教育訓練計畫表」(G-4-9-01)之內容,排定課程、聯繫講師或訓練機構,安排教育訓練相關事宜。
5.3.對參與訓練員工之遴選以全體參加為原則,如為特殊課程方考慮員工之專長、經驗與在公司所任相關職務而定。
5.4.訓練實施時,需備妥「教育訓練紀錄表」(G-4-9-02),就實施課程的時間地點、課程內容重點、授課講師等加以記錄,參加人員需親筆簽名。
5.5.營養師於訓練課程實施後,需保存有關講義資料,以為日後實施相關訓練之參考。
5.6.內部訓練時,需照相存檔。
5.7.外部訓練課程經營養師同意後,始得參加,並提出相關訓練合格之證明或戳記。
5.8.衛生管理人員必須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所辦理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課程結業,並取得證書。
5.9.HACCP管制小組成員:
5.9.1.小組成員必須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所辦理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課程結業,並取得證書。
5.9.2.每3年至少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HACCP系統有關之專業訓練、研討或講習課程或會議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課程,累計12小時以上,並取得講習時數證明。
5.9.3.衛管人員每年需接受8小時教育訓練。
5.10.廚師應接受每年至少8小時的廚師持證講習。
6.參考文件: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行政院衛生署2000)
7.附件:
G-4-9-01:教育訓練計畫表
G-4-9-02:教育訓練紀錄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